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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案辩护词范本(范文推荐)

时间:2022-04-05 08:50:02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事故案辩护词范本(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医疗事故案辩护词范本(范文推荐)

 

 医疗事故案辩护词范本

 案情介绍

 被告人:周某,男,时年 43 岁,汉族,医学博士,________人,系___________医院整形美容科主任,副主任医师。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监视居住,次日改处取保候审。

 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人周某在医院接待了前来就诊的刁某(女,26 岁),_______感到自己的脸形过长,要求通过整形手术将长脸改短。周博士对_____进行检查后,认为______患有长脸综合症,并介绍可由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整形外科医院颌面外科教授、博士后归某大夫为其作改型手术。刁某即要求归某主任医师为其做手术。美容科为请归某来深圳做手术,曾口头请示过该院主管副院长肖某,并获同意。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日,________医院为刁某作了术前常规检查,血常规、出凝血时间、胸透、心电图等均示正常。__月__日被告人周某及麻醉科主任张某与刁某进行了术前谈话并交待了术前禁食等注意事项及术后可能出现呕吐、误吸、窒息等各种并发症,并要求刁某通知家属前来签《手术同意书》。刁某以保密为由拒绝通知家属,并自己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原定__月__日手术,但刁某以工作忙为由,要求改在__月__日上午进行。

 _____年___月____日中午,在上手术台之前,主刀医师归某和麻醉医师张娟再次询问了刁某某术前是否吃过东西了?刁回答:“你放心吧,我连水都没有喝一口。”并在《麻醉同意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手术约于 13 点 10 分开始,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下额截骨整形手术,由归某主刀、周某任助手,手术过程顺利、麻醉平稳、术中出血约 80~100 ml,手术约 15 时结束。手术结束后不久病人即已清醒,麻醉师按常规清除呼吸道分泌物,经检查呼吸道无分泌物后、拔除气管插管、绷带包扎,15 时 30 分由周某等人将病人送至妇科病房,开了术后医嘱,在床旁准备了负压吸引器,嘱美容科两位医生观察病情。16 时 10 分,周某与归某察看了病人,见无特殊变化,两人即去机场(周某送归某教授乘机飞返北京)。18 时前周某从机场回,病人手指口腔、示有不适,周某即用吸引器为其抽吸口腔内容物约 30ml,病人点头示好转。18 时 20 分护士发现病人气促,抽吸口腔内容物后,推来氧气筒吸氧,病人示好转。

 18 时 30 分周某到病床前再次为病人吸口腔内容物,量不多。约 18 时 40 分,病人突然烦躁、呼吸困难、发绀、牙关紧闭,周某即解除包扎并置开口器,同时请来内科 icu、耳鼻喉科、麻醉科、外科 icu 等医生一起抢救。约 18 时 54 分气管插管成功,但病人呼吸、心跳先后停止,至 20 时仍未恢复,宣告死亡。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市卫生局某局长在尚未进行医学鉴定的情况下,率先向媒体发表讲话:“整容致死案件不能排除责任心因素。”以后该局长又多次在公开场合说:周某“私收病人”,“私自收费”,“医德不够,严重失职”等。(后证实周某未私收 1分钱,由美容科代收的钱全部出具有医院的正式发票)。

 _____年___月___日,经______大学法医系与______检察院法医尸检证实:刁某某系因吸入胃内容物及分泌物导致呼吸功能障碍窒息死亡。胃及气管内容物镜下未见食物残渣,但见到大量脂肪球。

 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刁死亡的原因在于“手术创口局部出血、血肿等引起舌体舌根后坠及呕吐物返流误吸导致急性呼吸道机械性阻塞致窒息死亡。”“骨断面未用骨蜡止血是创口出血的原因,下颌绷带包扎限止病人张口限止分泌物与呕吐物的排出,亦是导致窒息死亡的原因。”并认定周某有“私收医疗费用”的行为。结论为一级责任事故。

 周某对市鉴定不服,向__________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______年___月____日省级鉴定认为“刁某某死因明确,系因呕吐误吸入胃内容物导

 致呼吸功能障碍引起窒息死亡。”“胃及呼吸道内容物镜下见大量脂肪球、考虑为术前曾进食流汁饮食所致。”但同时又认为“虽然医生曾嘱咐病人手术前禁食,但病人未住院,在无监控的情况下,术前禁食医嘱未能很好执行,胃内容物过多,增加引起全麻术后呕吐的机会,以及绷带包扎张口受限,致呕吐之胃内容物返流入呼吸道引起窒息。”“另外,周某经验不足”,病人放入“非专业的妇科病房缺乏抢救设施,医务人员缺乏抢救经验”,“主管医师周晓天在病人的术前准备及术后处理中违反了多种规章制度”,“麻醉师张娟对未住院无监控禁食的病人施行全麻,违反了麻醉工作制度,主刀归某在病人全麻及术后监控等无安全保障的条件下,施行手术,违反了手术常规”。结论为一级责任事故,周某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张某和归某为次要责任人。

 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市____区公安分局以医疗事故罪对本案立案侦查,___月____日对周某实施监视居住,次日改取保候审。_____月____日对张某实施取保候审。____年____月___日,刁某某的亲属以______医院为被告,向_____市_____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_____年____月_____日福田区法院判决,被告____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费 20万元及其他损失 9.5 万余元。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区法院就_____区检察院对周某提起的医疗事故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第二被告人张某忍受不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因精神失常而未予起诉。可容纳 200 余人的审判大厅座无虚席。周某的辩护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发表了万言辩护书,为周博士作了无罪辩护。庭审后,_____区检察院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_____区法院予以准许,周某医疗事故案终于以“周某无罪”划上了句号。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现为__________所律师)指派,接受被告人周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作为周某的辩护人,我对刁某某小姐的不幸去世深表遗憾。并代表周某向刁小姐表示沉痛的哀悼,对刁小姐的亲属表示深切的慰问。《刑事诉讼法》第 35 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关于周某犯有“医疗事故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周某是无罪的!

 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混淆了事故与非事故的界限,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⒈刁某某的死纯属医疗意外 关于刁某某的直接死因,在起诉书中已有充分的肯定,现摘录于此:“_______大学法医学系与_____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对刁进行了尸解,证实了系因吸入胃内容物及分泌物导致呼吸功能障碍引起窒息死亡。”(引起诉书第 2 页第 21~23 行)。“________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刁的死因明确,系因呕吐误吸入胃内容物导致呼吸功能障碍引起窒息死亡”(引起诉书第 2 页第 24~25 行)。这是本案的基本事实,并在起诉书中予以了充分肯定。对此,本辩护人没有异议。

 在这里,我提请法庭注意,这个被起诉书充分肯定了的省级鉴定,是用了“误吸”二字的。既然是“误吸……致死”,这就充分证明了,刁的死亡,并非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直接造成的。因此,也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既然是“误吸”致死,便充分证明了本案是一起医疗意外事件,而不是医疗事故! 鉴定书关于本案属“一级医疗责任事故”的认定,显然与该鉴定书所认定的刁某某系“误吸……致死”的基本事实是自相矛盾的。我国法律规定,一个自相矛盾的鉴定是不能当作定案的证据使用的。为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9 条及 165 条第 1 项的规定,特依法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⒉刁某某的死与他自己不遵守医嘱,术前进食了带脂流汁饮食有直接因果关系。

 省级鉴定书还对刁某某胃内容物的来源作了客观的结论:“胃及呼吸道内容物镜下见大量脂肪球,考虑为术前曾进食带脂的流汁饮食所致。”同时,鉴定书还认定,“术前,周某医师及麻醉科主任张某副主任医师与刁某某进行了术前谈话,交待了禁食等注意事

 项及术后可能出现呕吐、误吸、窒息等各种并发症。”可见,该医疗意外的发生,与刁本人不配合治疗有关。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第 3 条第 3、4 两项明文规定,“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和“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医疗事故”。然而,省级鉴定却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了本案属“一级医疗责任事故”的结论,实在难以令人信服。不以已有规定的法律为依据,却要在法律规定之外找理由,这本身就是违法的。

 《办法》第 2 条规定,“本办法所指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这里关键是“直接”二字,即非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所谓“直接”,《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不经过中间事物的”。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更明确规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请注意,卫生部的这一解释,再次强调了“直接”,而且是“必须直接”。既然省级鉴定已明确认定“刁的死因明确,系因呕吐误吸……致死”,又何以得出本案系“一级医疗责任事故”的结论呢? 众所周知,根据《办法》第 2 条规定,在医疗事故的认定中,是只有“直接责任人”,而没有其他非“直接责任人”的。《办法》第 20 条、第 21 条规定,只能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惩处,而对其他间接责任人是不予处罚的。这是《办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性问题。

 作为一个高档次的专门性的省级鉴定机构,难道真的会对法律无知到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也不懂吗?不是的。在这里,我提请法庭注意!由于省级鉴定明知周晓天不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直接”二字与周某毫无关系,毫不沾边,所以才在结论中别出心裁地弄了个“主要”责任人的帽子给他戴上。对于省级鉴定如此肆意规避法律、曲解法律的做法,实在令人感到费解! 更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7 条和第 156 条规定,______区法院在开庭前曾两次书面通知了省鉴定委员会出庭作证,今天竟然没有到庭。

 法律之所以要规定证人和鉴定人员到庭作证,接受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讯问、质证,是因为鉴定人对自己所作的鉴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我国法律规定,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鉴定人员为什么拒不到庭?是出于藐视法庭,还是怕经不起质证不敢到庭? 审判长、审判员,现在已经产生了三个鉴定,这三个鉴定对事实的认定上,事故产生的原因上,均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在死因上,省鉴定是认为“误吸胃内容物”及“未办住院”,“经验不足”,“违反多种规章制度”所造成的。而市鉴定则认为是“手术创口出血、血肿”,“舌根后坠”,“未用骨腊(蜡,原文如此)止血”,“下颌包扎固定限制病人张口”等原因造成。而中山医科大学及深圳市检察院法医鉴定则认为“手术创口,未见周围软组织有局部出血”,“未见神经损伤”,“故可排除手术创口出血形成血肿压迫呼吸道引起死亡。”可见,刁的死因只有一个,即“吸入胃内容物及分泌物导致呼吸功能障碍引起窒息死亡”。

 审判长,正是由于这三份鉴定对刁的死因认定都不一样,所以本案的主要事实不清,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这就有必要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65 条的规定,为此,我再次申请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定和延期审理。

 3.刁某某的死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作为定案依据的省级鉴定书认定本案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的主要理由有三点:一是“病人未住院而作了全麻手术”;二是“周晓天经验不足,未能充分认识”;三是“周某在病人的术前准备及术后处理中违反了多种规章制度,存在较为严重的失误。” 上述三点理由全是强加在被告人头上的不适之词,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门诊手术可否可在全麻下进行?《现代麻醉学》(刘俊杰、赵俊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1987 年 10 月第 1 版)第 70 章规定,门诊麻醉主要有部位麻醉与全身麻醉两种,门诊麻醉的选择对象应当符合:①全身健康情况属 asa(美国麻醉医师协会)一级(身体健康者)或二级(有轻度系统疾病者),如为三级病人(系有严重系统疾病者),其内科情况必

 须有良好控制;②择期手术,估计手术时间不超过 2 小时;③病人年龄不过高等。

 门诊全麻者有以下几类①小儿……;②高度敏感而不能自控的成年人;③范围较广时间较长的手术;④对局麻过敏者;⑤估计局麻效果不能满足手术要求者。一般多主张复合全麻。

 刁某某术前检查属一级(健康病人);属于择期手术,整个手术时间未超过 2 小时;年龄只有 26 岁。通过术前检查与交谈,病人自述对痛疼高度敏感,估计局麻效果不好,而决定用复合全麻。完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关于“周某经验不足,未能充分认识”的问题。由于本例是新开展的治疗项目,“经验不足”也许是确实存在的。正因为“经验不足”,所以被告人才在征得医院领导的同意后,请来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整形外科医院、中国著名的面颏整形外科专家、博士后、教授归大夫,来本院协助手术。这就弥补了自己的不足,这对病人来说是很负责的精神,不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而且事实证明,这次手术是做得非常成功的。所以,这个“经验不足”无论如何与刁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认定责任事故的理由。

 第三、至于“违反多种规章制度”,这就更令人感到莫明其妙了。大家知道,法律意义上的违法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必须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所以,若要指控某人违反了规章制度,必须具体指出,究竟违反了什么规章制度(必须将规章制度的名称列出),并指出违反了该规章第几条第几款,是什么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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