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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政府投资应急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4-05 10:10:02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芜湖市政府投资应急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供大家参考。

芜湖市政府投资应急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 芜湖市政府投资应急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性投资应急工程管理机制,规范应急工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应急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根据应急工程的客观特性,按照急事急办、特事快办等原则,确保工程项目如期完成。

  第二章

 应急工程的范围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企业资金的应急工程的认定、实施、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2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以及存在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

 (一)

 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业、防灭火等抢险整治工程; (二)

 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水污染事故等抢险整治工程; (三)

 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 (四)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交通、通信、供电、供气、人防等公共设施抢险修复工程; (五)

 危险化学品等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抢险救灾工程; (六)

 紧急救治场所、集中隔离场所、应急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等公共卫生设施类项目工程; (七)

 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八)

 市委市政府或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必须立即组织实施的其他类重要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其他类应急工程)。

  3 第三章

 应急工程认定程序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为全市应急工程综合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重点工程管理处等单位是应急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认定、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国有企业各自负责本级应急工程项目资金的保障和监管。市审计局负责本级应急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应急工程联席会议由应急工程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召开,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管局和相关应急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联席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应急工程按照以下程序定:

 (一)项目投资估算 400 万元以下(不含 400 万元)的,由实施建设主体申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审核确定。

  4 (二)项目投资估算在 400 万元以上(含 400 万元)的,由实施建设主体申报,项目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组织召开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审核确定。

 (三)其他类应急工程直接由活动组织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应急工程的审核确定需提交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一)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方案、工期、投资估算等基本情况说明; (二)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类应急工程须附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或上级有关通知和文件; (四)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

 项目主管部门提请 应急工程联席会议认定应急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部门审核意见; 需报请市政府认定应急工程的(其他类应急工程除外),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 项目主管部门 书面审核意见和联席会议纪要并包括 3 名以上行业或应急领域的专家意见。

 第四章

  应急项目承接单位名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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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应急项目承接单位名录的建设和管理。

 (一)名录以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名录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良好的信用(AA 级以上)、并具备应急生产的能力。

 (二)我市应急工程需要直接发包的优先从名录内选取。

 第五章

  应急工程的实施

 第九条

 应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接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一)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 (二)合同预估价 400 万元以下(不含 400 万元)的施工项目及合同预估价 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在应急项目承接单位名录中采用摇号或轮候制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作为承接单位,名录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单位的,直接发包; (三)合同预估价 400 万元以上(含 400 万元)的施工及合同预估价 100 万元上(含 100 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因应急管理需要必须采用非公开方式采购的,建设单位在申请认定应急项目的同时提出非公开采购方式(单一来源谈判、竞争性

  6 谈判、竞争性磋商)申请,由应急项目确定部门(或联席会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部门同步审批。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认定的应急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如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工程,可以在工程验收前或者灾情结束后 6个月内完善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在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的企业中选择应急项目承接单位,并在承接单位确定后 3 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应急工程实施前,建设主体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 15 日内补签,明确施工单位、建设工期、结算方式、付款方式、验收标准以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应急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应急工程合并实施,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应急工程原则上不得合并实施;确需合并实施的,应当按照效率优先、资源最优化原则,结合工程性质,

  7 科学、合理确定合并实施范围。项目估算投资按照合并后的估算投资总额确定。

 第十五条

 工程建成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按时交付,由实施主体负责,建设各方主体参加,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决算,并将工程设计、合同文件、施工记录、决算等资料及时归档。

  第六章

  应急工程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应急工程费用包括工程所需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所有必要支出。

 第十七条 应急工程结算应按照施工合同内约定的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应急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

  第七章

  应急工程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应急工程,并加强工程监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8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应急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应急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请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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