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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邸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优秀范文】

时间:2022-04-05 11:35:02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观邸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观邸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优秀范文】

 

 观邸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文件编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荆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自

  年

 月

 日首次全体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名称:观邸小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观邸小区会所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三)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议事内容进行表决或征求意见。

 (四)公告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的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五)资料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将会议有关资料存档。

 第八条

 业主大会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九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大会会议的,可以采取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方式。

 第十条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采取分选区单位选举的方式产生。

 业主代表产生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代表每三年为一届,业主代表的变更应当由其所代表的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 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业主的投票权,按建筑的产权面积计算,以单独房屋产权证为单位 1 平方米产权面积计一票,不足 1 平方米的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表决应当采取下列形式:

 (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由业主或业主代表就讨论事项进

 行投票表决,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统计及公布表决结果。

 (二)业主大会会议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1.由业主自行将征求意见单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2.由业主委员会指派专人送达、回收征求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对以下事项作出下列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

 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五条

 业主、业主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业主大会,但一个受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的委托。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委托代理人应是其所代表的业主; (二)应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作出决定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在 6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本业主大会赋予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

 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草案; (六)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方案;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八)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年龄不得超过 70 岁; (九)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单位法人的,应由单位法人指定专人并出具书面委托书; (十)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无欠缴物业服务费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11 名(复式楼住宅物业业主 5 名,联排别墅住宅物业业主 5 名,商业物业业主 1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以委员设立人数为基数,增加 2 人以上作为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筹备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7 日。

 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基础名额按组团分区:别墅组团推选 6 名候选人,复式楼组团推选 6 名候选人,商业组团推选 1 名候选人。其中:住宅 12 名,非住宅 1 名。侯选人名额不足由筹备组商议补充,名额超过可以先分区进行预选。

 业主在公告期限内可以采取自荐和 10 人以上联名推荐的方式推荐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侯选人,自荐和推荐一律采取书面方式,以书面材料送达筹

 备组为准,超过公告期无效。筹备组有权对侯选人进行资格预审,剔除不符合条件的侯选人。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 3 个月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一)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议的; (四)小区物业管理发生重大情况时。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 1 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或按照本议事规则规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召集人提前 7 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通过,并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 2 个月前,应当组成换届工作小组,按

 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做好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换届工作小组工作人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原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

 街道办事处所派人员。

 第二十五条

 原业主委员会在其任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务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 15 日内,采取在业主委员会本届候选人中递补产生的方式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

 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

 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

 有犯罪行为的; (五)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

 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七)

 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3 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相关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筹集和使用:

 (一)

 经费来源。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可以从业主所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提取。

 (二)

 经费用途。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三)

 经费管理。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 6 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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