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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时间:2022-04-05 16:20:03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云南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供大家参考。

云南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云南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南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全面构建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为重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示范样板,是云南省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的重要抓手,也是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检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以下简称示范创建),促进示范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

 云南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州(市)、县两级。本规程适用于州(市)和县两级开展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管理。州(市)级包括地级市和自治州行政区;县包括设区(市)的区、县级市、县等县级行政区。

 第四条

 示范创建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省级引导,地方自愿;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实效,持续推进;定期开展,动态管理的原则。

 对创建工作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示范引领,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核查的地区,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命名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第二章

 规划实施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并发布云南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开展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地区(以下简称创建地区),应当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组织编制规划。以规划引领推动地方注重过程、注重实效,持续推进创建工作。

 第六条

 示范创建规划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评审。规划通过评审后,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七条

 创建地区应当根据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推进创建工作。规划目标任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到期后,创建地区需参照第六条组织规划修编或重编,持续深入推进创建工作。

 第八条

 创建地区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规划、计划、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创建工作信息。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是示范创建的主体。创建地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报申请:

 (一)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发布实施且处在有效期内。

 (二)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严格落实。完成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三线一单”等制度保障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级总体部署有效开展。

 (三)经自查已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的要求。

 (四)申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原则上从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中进行遴选和择优推荐。

 第十条

 近三年存在下列情况的地区不得申报:

 (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中存在重大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或存在虚假整改的。

 (二)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污染防治攻坚战、环保约束性指标、 节能减排、排污许可证核发 等工作任务的。

 (三)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省委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约谈追责、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四)群众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案件未及时办理、办结率低的。

 (五)因存在生态环境问题,成为社会公众和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的。

 (六)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变差或一般变差。

 (七)出现申报材料和数据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

 第十一条

 创建地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为近三年的材料和数据,包括:

 (一)创建地区人民政府申报函。

 (二)创建地区颁布实施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

 (三)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创建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各项工作任务责任落实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情况以及创建工作取得的成效等。

 (四)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以及近三年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五)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条件以及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州(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对所辖申报地区进行预审,严格把关,择优确定推荐地区,提出推荐意见,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第四章

 核查和命名

 第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收到创建地区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对创建地区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意见。核查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资料审核主要包括:

 (一)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

 (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权威性和时效性。

 (三)其他需要审核内容。

 第十五条

 资料审核符合示范创建要求的,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主要包括:

 (一)申报材料及档案的核查。

 (二)各类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的贯彻落实以及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三)各项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四)示范创建工作的特色和亮点、典型经验和做法成效。

 (五)资料审核中需要现场核查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创建地区应当及时补充材料予以说明。对出现第十条所列情况,以及在申报、核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终止本次申报,并取消下一轮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核查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按程序进行审议,并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对拟命名地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由省生态环境厅或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查不属实、或存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公告,命名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有效期 3 年(以获得命名的批准日期为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获得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调研,确保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的质量。

 第二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获得命名满 3 年的地区参照建设指标进行复核(如建设指标发生调整,按调整后建设指标复核)。复核合格的创建地区,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其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有效期延续 3 年。复核不合格的,依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通过后,按程序提出延续命名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获得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命名的地区,应当建立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激励机制,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发挥示范创建的引领和标杆作用。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称号的地区,省生态环境厅将在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并在环保专项资金安排中给予倾斜。鼓励各地建立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激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获得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出现下列(一)—(二)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出现下列(三)—(六)情形之一,视情形撤销其相应称号。

 (一)生态环境质量出现下降趋势的。

 (二)未及时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污染防治攻坚战、环保约束性指标、节能减排、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

 (三)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四)因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生态环境厅约谈追责、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且未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

 (五)生态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的。

 (六)省生态环境厅复核不合格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或在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参与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的专家,在核查抽查、复核评审等工作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规定,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要求。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2014 年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云南省生态文明州市县区申报管理规定》《云南省生态文明州市县区建设指标》(云环发〔2014〕38 号),2020 年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州(市)县建设指标体系》《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州(市)县管理规程》(云环发〔2020〕24 号)同时废止。省生态环境厅结合生态环境部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调整变更,适时调整《云南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

  云南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 (征求意见稿)

 领域 任务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值 指标 属性 适用范围 生 态 制 度 (一)

 目标责任体系与制度建设 1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 - 制定实施 约束性 州(市)县 2 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安排部署、责任落实以及生态文明制度的落实情况 - 有效开展和实施 约束性 州(市)县 3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 ≥20 约束性 州(市)县 4 河(湖)长制 - 全面实施 约束性 州(市)县 5 林长制 - 全面实施 约束性 州(市)县 6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 % 100 约束性 州(市)县 7 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州(市):100 县:开展 市:约束性 县:参考性 州(市)县 生 态 安 全 (二)

 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8 环境空气质量

  约束性 州(市)县 优良天数比例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细颗粒物(PM 2.5 )浓度 微克/立方米 9 水环境质量

  约束性 州(市)县 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劣 V 类水体比例 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10 城市声环境质量 % 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85

 参考性 州(市)县 (三)

 生态系统11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 - 保持稳定或变好 约束性 州(市)县 12 森林覆盖率 % ≥60 或逐年提高 约束性 州(市)县

 领域 任务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值 指标 属性 适用范围 保护 13

 生物多样性保护

  参考性 州(市)县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数保护率 外来物种入侵 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保持率 % - % ≥85/85 不明显 不降低 (四)

 生态环境风险防范 14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 % 100 约束性 州(市)县 15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 建立 约束性 州(市)县 16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 实施 参考性 州(市)县 17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 约束性 州(市)县 18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 有效保障 约束性 州(市)县 生 态 空 间 (五)

 空间格局优化 19 自然生态空间 -

 约束性 州(市)县 生态保护红线 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 自然保护地 自然保护地数量与面积不减少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更优化 20 河湖岸线保护率 % 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参考性 州(市)县 生 态 经 济 (六)

 资源节约与利用 21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吨标准煤/万元 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约束性 州(市)县 22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立方米/万元 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约束性 州(市)县 23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 % ≥4.5 参考性 州(市)县 24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 吨/万元 完成上级管控目标;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约束性 州(市)

 领域 任务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值 指标 属性 适用范围 25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 % 完成年度审核计划 参考性 州(市)

 26 主要粮食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 化肥利用率 农药利用率 % ≥43 参考性 县

 (七)

 产业循环发展 27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参考性 县 秸秆综合利用率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农膜回收利用率 % ≥90 ≥75 ≥80 2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幅度 综合利用率≤60%的地区 综合利用率>60%的地区 %

 ≥2 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参考性 州(市)县 生 态 生 活 (八)

 人居环境改善 29 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 % 100 约束性 州(市)县 30 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 % ≥75 约束性 县 31 城镇污水处理率 % 州(市)≥95 县≥90 约束性 州(市)县 32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 ≥40 参考性 州(市)县 33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州(市)≥95 县≥85 约束性 州(市)县 34 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村占比 % ≥80 参考性 州(市)县

 35 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平方米/人 ≥12 参考性 州(市)

 36 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 约束性 县 (九)

 生活方式绿色化 37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行动 - 实施 参考性 州(市)县 38 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 滇中城市群≥50,其他城市≥40 参考性 州(市)

 领域 任务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值 指标 属性 适用范围 39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 ≥50 参考性 州(市)县 40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 ≥95 约束性 州(市)县 生 态 文 化 (十)

 观念意识普及 41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 100 参考性 州(市)县 42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 ≥80 参考性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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