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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制办主任在国土局依法行政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上的讲话

时间:2022-04-30 12:45:02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法制办主任在国土局依法行政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上的讲话,供大家参考。

市法制办主任在国土局依法行政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上的讲话

市法制办主任在国土局依法行政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上的讲话

今天参加培训的同志,都是多年来在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一线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多年的同志,对于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肯定比我都熟悉。所谓“学业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学无先后,达者为师。在土地专业法方面,你们都可以当我的老师。所以,今天我讲课内容主要是有关依法行政方面的综合法律知识,特点是行政执法程序方面,所有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都必须遵循的东西。就我个人的人生经验而言,我也觉得学习一点法律知识,无论对于自己的工作,还是个人生活和今后的发展都大有益处。当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这一点我想没有人会怀疑,法律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所有角落。不懂法律的人,常常会负出惨重的代价。这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无一例外都是法制国家,胡锦涛书记倡导的和谐社会首先也应该是法制社会,一个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在一个法制的国家里,无论是做一名执法人员,还是做一名普通的百姓,了解并掌握一些法律知识,都是很有意义的。现在国际上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说“培训是最大的福利”。发一点奖金,很快就会花光;但经过培训,使人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和技能,对于一个人来说,将终生受益。从这个角度来说,国土资源局举办这次培训班,很有必要,很有意义,很有战略眼光。我想大家都能够深刻地领会局领导举办这次培训班的良苦用心,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

下面,说班门弄斧也好,抛砖引玉也好,我就按忠伟局长的意见和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

大家都参加过各种各样的培训班,我也经常参加一些培训班,有些培训班照本宣科,非常枯燥呆板,听了让人昏昏欲睡。这不怨听课的人,责任全在讲课的人身上。如果今天有谁觉得我讲的不好,你完全可以睡觉或者走开,只要不影响别人听课就成。法律本身是枯燥的,因为他要用用限文字来约束和概括丰富多彩的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所以难免抽像。今天我试着引用一些案例,努力使内容生动一些,通俗一些,尽量贴近我们实际工作,有些内容纯属个人理解,如果有错误之处,我个人负责,同时欢迎同志们能指出来,以便大家共同探讨,共同提高。讲完课后,如果大家有兴趣,我会留下一点时间,请大家就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场提问,我来解答,双向互动。

一、法学基础知识

1、法的概念

法字的解析:“法”字,古代汉字为“灋”会意字,由“氵、廌、去”三个部分组成。从训诂学的角度来讲,“法”即刑也,“法”与“刑”字通义,春秋以前,一般都称法为刑。春秋时期以后,“法”与“刑”开划分开来,表示不同的意思。据说“廌”是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其“性之有罪,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古代人发生争论,即令“廌”来判断曲直,若“廌”用角触某人,则某人为不直者,即为败诉。可见,“法”从水,表示公平的意思;从“廌”表示正直的意思,从“去”,则表示惩罚,即把不平、不直、不正之事去掉。这些意思,也是现代法律的精髓。再比如丑陋的丑字,繁体写做“酉鬼”,大家想像一下,人喝醉了酒之后,是不是丑态百出啊。还比如春天的春,繁体字是蠢,意思是春天来了,草草木萌生,昆虫也都复活了,大地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所以说我们的老祖宗是非常聪明的,中国传统文化之博大精深,在此可略见一斑。

演变到现代,法的概念就是: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道德与法的关系:道德与法都是关于人的行为规范,即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是相互联系:法在本质上含有道德因素,同道德严重对立的法是恶法。法在内容上与道德也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中国古代,盛行“以礼入刑”就是把儒家的道德学说,引入法律。如成语“十恶不赦”其实就是中国《唐律》中的十种罪名,主要有: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十种罪在今天看来,有的依然属于罪的范畴,有些只是道德范畴。这就是说有些道德范畴内的规定,由于统治阶段的需要,就可以上升为法的范畴。当然这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可以说,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人内心深处的法律。不符合道德的法律,是恶法,一般难以真正实施,最终的命运肯定是一纸空文。我想,对此大家都会和我一样有深刻的感受。

二是相互区别: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道德是凭借人的内心自我约束实施的,而且解决方式也不同,违法是可诉的,违反道德,是不可诉的。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夫妻看黄碟事件。

2、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讲的就是法的来源。在不同国家,法的渊源是不同的。世界上虽然国家众多,但是大体上都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这两大法系主要区别是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法官判案时,不是找法条,而找案例,看以前类似的案子是怎样判的,就照着办就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小。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法官断案要依据法律条文,而不是案例,法官的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两大法系的不同,法学的学生学习方式也不一样,英美法系的学生,天天像看小说一样捧着一本厚厚的案例书看,比较轻松;而大际法系国家的学生重点要背一条一条的法律条文,学的很苦。我国是深受大陆法系深刻影响的国家,所以不承认判例,案例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由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有可能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是允许的,因为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如徐霆案一审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5年有期。云南何鹏案,就读于云南省某公安专科学校的何鹏持账面余额仅有人民币10元的农行金穗储蓄卡,来到附近的一台建行ATM自动柜员机上查询家里的生活费是否到账。让他吃惊的是,自己的储蓄卡上的10后面冒出了许多“0”,足足有百万元之多!于是,何鹏先尝试取款100元成功后,两天内分别从9个ATM机上取款221次计42.97万元。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遂判处何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我国当代法律渊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其它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他抵触,否则无效。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二是法律。法律有广义的概念和狭义的概念。广义的法律是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讲的是狭义的法律。一般来讲,有关犯罪和刑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等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如《食品卫生法》。据统计中国现行法律大约有300多部。

三是行政法规,也叫国务令。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一般都称之为“条例”“规定”“办法”等。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大约有1000多部。

四是地方性法规。是指省人大、直辖市人大、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只在地方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也是称之为“条例”“规定”“办法”等。如《aa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五是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卫生部的《消毒管理办法》、《护士管理办法》

六是政府规章。指省、直辖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aa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哈尔滨市肉灌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

七是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中国加入wto协定。如其中关于法律公开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等,与行政执法有密切关系。

那么有同志会问,aa市人民政府能制定是什么?上述六种我们都无权制定,市委、市政府、市人大也只能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的前提下制定规范性文件。

土地局能制定什么,也只能制定规范性文件,同时还要报aa市政府和哈市国土局备案审查,并向社会公开,否则无效,而且还要定期清理。

我在这里为什么要讲一讲法的渊源呢?这涉及到法的效力等级问题。具体工作中经常涉及到,所以我们要知道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所谓效力等级,说的是不同的法律渊源,其效力等级是不同的。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同一效力等级的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的规定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在办理某一个具体的案件,涉及到不同的法律时,特别是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选择那个法律呢,就应该根据这种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不矛盾的情况下,一般选择下位法,因为其更具体,更符合当地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

3、行政执法

执法,简单地说,就是法律的运用,这是相对于立法来说的。人大是立法机关,人大的职责是立法;政府及政府部门是执行机关(虽然也有部分立法权),主要职责就是执行法律,其中主要是行政法。(行政法是相对于刑法和民法来说的)。那么,行政执法就是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违法行为,运用行政法律进行处理的过程。

行政执法的特征主要有五个方面:即行政性、强制性、职权性(执法证上的执法种类与实际执法种类相一致,否则无权)、程序性、广泛性。

行政执法的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

1、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如留置盘问、传唤与讯问、强制戒毒等。2.行政强制戒严。3.行政强制管制。包括交通管制、现场管制、防火管制。4.行政强制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如民警对违禁物品及犯罪嫌疑人进行检查)、查验(如海关检查进出境货物,国际邮包等)、检定(如水利、电力部门对计量工作进行强制检定)。5.行政强制检疫。6.行政强制保全。如查封、扣押、冻结、证据登记保存等。7.行政强制销毁。8.行政强制取缔。9.行政强制执行。如强制服兵役、强制收缴、强制收购、强制拍卖、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拆迁等。10.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处分

行政处份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者违反纪律的所属人员,给予一种制裁。有时也叫纪律处分。

处分的主要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有的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也可以通过一定时期的考察,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给予处分的部门经审核后,也可以重新作出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处分,以示鼓励。

3、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缴一定数额金钱或者实物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它主要有以下几种:1.税收征收。它是行政征收中最主要的方面。2.资源费征收。在我国,城市土地、矿藏、水流、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开采、使用国有资源时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资源费。如水资源费的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等。3.建设资金征收。这是为确保国家的重点建设,解决重点建设资金不足问题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征收。如,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等。4.排污费征收。5.滞纳金征收。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内容。

我局行政征收项目11项: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租金、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登记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4、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许可行为进行多种分类。如根据表现形式可分为证照式许可与非证照式许可;根据国家监控程度可分为一般许可与特许;根据许可的数量及独立性,可以分为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根据权利义务特征可以分为附权利许可与附义务许可;根据性质可以分为资格许可与行为许可;根据内容可以分为治安许可、资源许可、城市建设管理许可、食品药品许可、工商许可、生产许可、文化许可等等。

我局的许可项目: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许可,三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四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五是临时用地许可,六是采矿权审批,七是采矿权变更,八是采矿权延续。

5、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也叫非行政许可类审批,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6、行政裁决

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的主题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

我局行政裁决只有一种:土地损失补偿费裁定

7、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

我局行政确认有七种:征地补偿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大中型建设项目及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核准、开采回采率核定、消耗矿产储量核准。

二、行政处罚的特点、原则及分类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所谓行政违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法律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行政处罚的特点

第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第二,行政处罚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

第三,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

3、行政处罚的原则

第一,处罚法定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否则不受处罚;二是行政处罚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三是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违法构成的实体法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法进行,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公正公开原则。公正讲的是违法者应承担的违法责任与所受的处罚相适应,即罚过相当;公开意思是关于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布的规定,不能做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所以,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就是普法,执法前先普法。

第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是手段,决不能把处罚演变成目的。

第四,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被告知权和其他程序权;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申请复议权、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等救济权。

4、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般来说有六种。

一是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以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二是罚款。三是没收违法所得,没民非法财物。四是责令停产停业。五是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六是行政拘留。

我局具体的行政处罚权限:共56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等等。

5、行政处罚的设定

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除此之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县(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处罚。不得加重也不得减轻,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否则不仅无效,而且违法,要被追究责任。

6、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

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划分为三种类型,不同类型,适用不同的程序和步骤,有不同的要求。

(1)简易程序案件

简易程序是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设置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简单,执法人员(2人以上)可以当场决定给予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二是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

执法人员的权力和义务:执法人员权力是必须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法律规定填写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要写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种类。主要义务是当场主动表明身份,出具和交付依法填写统一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单位备案。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权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各种程序权利,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主要义务是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具体行政和为的执行)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简易程序与当场收缴罚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采取简易程序意思是可以当场开罚单,但绝不意味着就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罚款,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般来讲,罚款收缴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目前,全市已有十向家行政机关执行了这种规定(比如房产局、农机监理站等)。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由银行上缴国库。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收支两条线,不能座收座支。

但是,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维护法律尊严,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一些例外的情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

二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依法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公民来说无法证明自己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常住人口;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在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县无固定的办公地点或经营场所。

三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

四是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主动提出,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铁路、公路直达地区,距最近的代收机构20公里以上的;在非铁路、公路直达地区,距最近代收机构10公里以上的;在江河湖泊等水上地区,距最近代收机构5公里以上的。

必须说明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举报。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后,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2)一般程序案件

笼统的说,不具备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都是一般程序案件。

具体要求,见流程图和法律文书样本。

(3)听证程序案件

听证程序案件属于一般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特别严厉的那种。比一般程序案件,就多一道听证程序,其它的程序是一样的。

听证程序案件主要有两类:

一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是较大数额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注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听证条件的案件,也就是须要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哈市广电局法制处备案审查的案件。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备案,其处罚行为违法。

三、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的一般要求

(一)案卷材料种类与装订顺序

1.案卷封面;

2.卷内文件目录;

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4.立案审批表;

5.调查询问笔录;

6.认定违法事实的其它各类证据(照片、录像材料等);

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

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9.行政处罚案件合议记录;

10.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1.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12.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3.听证会笔录;

14.听证会报告;

15.可以公开的其它材料(罚款收据等)

16.结案报告。

(二)案卷标准化要求

立卷归档方面

1.案卷在规定时间立卷并移交归档。

2.三孔一线方法装订。

3.归档文书使用统一制作的a4型标准文书。

4.卷内文书齐全。

5.归档文书按类别和时间顺序排列。

6.在文书正面右上角和背面左上角标有页码。

案件质量方面

1.违法主体认定正确。

2.违法行为实施时间、地点、方式或手段、对象、后果清楚。

3.应计算的违法商品数量、非法经营金额、非法所得等计算准确,或其他应查清的情况调查清楚。

4.违法事实和证据叙述准确,与调查核实的情况相符。

5.重要证据齐全、合法,应搜集的证据已搜集。

6.证据能充分证明违法事实、情节。

7.证人证言附有身份证明材料。

8.定性适用法律、法规及条、款、项准确。

9.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及条、款、项准确。

10.处罚的方式与幅度合法、适当。

11.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交待清楚。

12.救济途径、期限交待清楚。

13.处罚机构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齐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全。

14.逻辑清楚,语句通顺,无错别字、错误标点符号,书写规范,不了草。

15.按要求及时执行处罚决定。

16.检查调查案件时限符合规定要求。

17.案件经过核审。

18.暂扣物资及罚没物资的处理符合有关规定,手续齐全。

文书规范化程度方面

1.应编号的文书,编号规范。

2.文书用蓝黑、碳素墨水、墨汁正规书写或用微机打印,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3.多联式文书第一联存档。

4.多用途类文书应按用途明确注明。

5.审批类文书需经领导签批。

6.笔录类文书有当事人逐页签字、盖章或连页之间有骑缝手印、印章。

7.填写类文书内容填写完整,无实际内容填“无”或者“/”。

8.经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文书,涂改之处应有当事人的手印。

9.归档证据材料应使用证据提取(复制)单,并对取证情况及证据用途作简要说明。

10.证据由提供人签字(盖章),复制件应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11.送达回证应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注时。

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合法行政。行政权力和取得和运用必须依法进行。首先是主体要合法,职权法定,越权无效。判断主体是否合法主要看法律是否授权、编办的三定方案关于职能的设定、政府公告。三者缺一不可。要坚决纠正国家行政权力在非行政机关体外循环问题。其次,具体方式、方法要合法,不能用非法手段对待违法。如普遍存在的野蛮执法、粗暴执法行为是错误的。再次,执法程序要合法,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是实体的保证。要彻底抛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做法。

二是合理行政。其核心是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问题。因为现实情况千差万别,各种违法行为也是千差万别,所以,法律必须给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中国目前的问题是自由裁量权太大,这给执法人员的腐败提供了温床。必须依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首先,在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不能因其远近亲疏不同而有差别,对危害程度相同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不同的处罚,尤其是不能差别太悬殊,这样会导致群众心理不平衡,影响社会稳定。其二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有正当性,目的、动机要合理,如国内某一城市破烂王收编问题。内容和范围要合理。其三,行为和方式要合理,可罚可不罚的不罚,要以教育为主;可重罚可轻罚的以轻罚为主。其四手段和措施要合理,不能高射炮打蚊子。要符合比例原则,全面衡量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基础,选择侵害较小的措施。

关于公力与私权力的关系问题:公权力、政府的形成。修路——交通局,建房——建设局,修河——水务局,——形成政府,警察、法院、军队等国家机器。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力。公权力是为私权力服务的。公权力有无限膨涨的趋势,所以对其必须进行限制,否则将要侵害私权力。如某地夫妻看黄碟案。双方要达到某种平衡,才是比较理想的状态。

三是程序正当。过程与目标是因与果的关系,公平正义要用程序来保障。如著名的分粥故事。先是固定一个人分,轮流分、老人分、分粥委员会分、最后是一个人分,但是分粥的人,最后一个拿粥。如果他分的有多有少,不均匀的话,剩下的肯定是最少的一碗,为了不吃亏,他就必须分得均匀一些。这就是程序的魅力!建立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程序公开、制定程序时公众参加,建立回避制度,救济权落到实处。如惩治腐败问题,腐败之所以屡禁不止,关键也是程序问题。如云南卷烟厂三任厂长、某省三任交通厅长,连续因腐败被抓。可以看出,不是人的问题,而是制度出了问题。人的本质是差不多的,关键是有没有犯罪的条件。好的程序制度,让你想犯罪而无机可乘,坏人变成好人;没有有效的程序约束,给人犯罪的机会很多,犯罪成本很低,人人都可能犯罪,就会让好人也变成坏人。如果平果连续变质,那么就不能单纯只考虑平果的问题了,而应该考虑装平果的筐子。也就是要建立健全程序制度,用制度去管理人、约束人,才是治本之策。

四高效便民。一是行政效率原则,要积极履行职责,禁止不作为(如某镇的三死一伤案件)或者不完全作为,二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期延迟。(某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四十多分钟才出警)延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三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五是诚实守信。一是行政信息要真实,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不真实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尼生效的行政决定如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认定等。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它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注意不是赔偿,违法造成的损害叫赔偿,合法损害叫补偿含义不同)。

六是权责统一。一是行政效能原则,即政令有效;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执法有保障,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执法单位的概念

行政执法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单位。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由委托机关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委托执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委托合法;受委托单位依法成立,具有行使相应职权必备的法定条件;委托事项在委托机关职权范围以内,受委托单位严格依照委托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行委托;履行书面委托手续;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委托执法,负责备案的机关有权纠正。需要收回委托权限或者解除委托关系的,由委托机关履行相应手续,并及时上报备案。

二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概念和条件

行政执法单位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具有高中或者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从事本岗位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培训考核;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临时工以及被开除公职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是层级监督的方法

行政权力是一种公权力,行政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必然导致对私权力的侵害。公权力本是来源于私权力,来源于私权力的有序让度。人民之所以把一一部分私权力让度给公权力,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自身的发展服务。如果公权力侵害私权力,显然是与人民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正如美国独立宣言中所说的那样:“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指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政府,那么。人民就有权力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看看中国目前的现状,看看我们执法单位的执法行为,公权力侵害私权力的报道屡见不鲜。没有监督的权力产生的不只是腐败,还有比腐败更可怕的东西,那就是法律的虚无主义,是人们对法律信仰的动摇,对国家统治权力的怀疑和民心的丧失。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希腊城邦史笔记》一书中也指出:“历史往往表明,有了权力就会使用权力是一个规律,除非收到内部和外部的限制”。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个界限是由法律法规来设定,是由执法监督来实现的。在刚刚结束的全国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答中外记者问中也强调:“我们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一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二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加强各方面的监督,使政府的行政运转依法进行,并置于监督之下。”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在当下的中国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人大的权力监督,二是法检两院的司法监督,三是行政层级监督,四是新闻舆论监督,五是群众的社会监督。这里,我重点讲一下行政层级监督。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层级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进;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通知持证人员所在单位;

(五)依职权收缴或者提请发证机关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六)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执法资格;

(七)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单位违反财经法纪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建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处理,有关专门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必要时,政府法制机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会同或者协同有关专门监督机关,依法对重点违法问题组织专项调查。

四是关于干扰阻碍行政执法人中执法问题

不久前,省政府刚刚出台了《aa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针对执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污辱谩骂执法人员、现场设置障碍影响执法、袒护并协助被处罚人逃避处罚、弄虚作假隐瞒欺骗执法人员、阻碍调查取证、转移资金改换帐户逃避处罚、撕毁执法证件文书和票据、在现场带头起哄闹事或煸动群众闹事不听制止、推打和围攻执示人员、冲击、搅闹执法机关、殴打执法人员造成轻微伤害的等12种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行为,公安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天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纠刑事责任。

五是关于证据采集问题

1、证据概念证

据简单来说就是证明的依据,它是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同案件有紧密联系的事实,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事物,必须是依法定程序收集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否则,就不能作为证据。渔政执法证据,是指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政执法中依法调查收集的用以证明渔业行政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很多,可作为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及鉴定结论等。

书证:是指以其记录或表示内容为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文书。如捕捞许可证等。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物品及其痕迹。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照相、录像等工具保存的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向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在行政执法中,要认真细致的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使其做出符合实际的证词。同时,要做好证人的保护及保密工作。严禁逼供、诱供,而且不知传来者来源的道听途说不能作为证据。

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是指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向执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或辩解。它基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承认自己违法事实的陈述;第二,说明自己未违法或情节轻微的辩解;第三,揭露其它共同违法者的违法事实。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应做好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押印,也可以进行录音。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只有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而没有其它充分证据,不能认定;相反,如果已取得充分、确凿的证据,而当事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进行认定。

鉴定结论:是指专门机关或有关部门对案件问题做出的结论性材料。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有关物品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以其内容来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的,它是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执法检查时依法制作的一种文书,它与一般的书证不同,是一种独立的书面证据材料。因此,在行政执法办案中务必认真做好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以及现场执行任务的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情况。

3、证据的作用

在常规执法检查中我们往往发现,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不法分子,总是企图逃避对他们的揭露和处罚,他们对违法行为往往是百般否认、顽固抵赖,而一旦有确凿的证据摆在他们的面前,他们就会感到难以抵赖,不得不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因此,在行政执法办案中,取得充分、确凿的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和确认违法分子,准确适用行政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案件中待证的事实有着内在的联系;合法性,即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取得。

六、关于行政处罚的救济问题

一是行政复议

二是行政诉讼

三是国家赔偿

七、关于政府法制办和各行政执法单位法制股的职能问题

政府法制办的职能:1、负责制定本市的依法行政规划,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依法行政工作。2、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3、负责本市的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4、代表市政府承办行政复议工作。5、负责对以市政府和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核;负责本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辑工作。负责市直各科局、各乡镇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核工作。6、负责全市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人员及管理相对人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考核监督和管理。7、负责承办由市政府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确权和行政裁决工作合法性审核工作。8、负责全市道路检查站设立初审、道路执法人员道路检查证初审和道路检查站、道路检查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工作。9、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各乡镇政各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考核各单位绩效的总体指标体系,10、代表市政府受理群众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投诉,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法科局法制股的职能:1、对本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制发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2、对以本局名义制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3、对本局行政执法案卷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规范,4、制定执法行为规范及程序,指导下属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5、负责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共同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实施和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的问题;6、协助有关股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并参与听证、应诉工作;7、负责重大案件的组织会审;8、负责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和解释工作;9、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及基层法制宣传员的培训、考评、考核等工作;10、负责抓好法制宣传工作,组织好普法宣传及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11、承办局领导和市政府法制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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