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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屋租赁领域行业整治的工作方案(范文推荐)

时间:2022-04-06 12:20:01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开展房屋租赁领域行业整治的工作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关于开展房屋租赁领域行业整治的工作方案(范文推荐)

关于开展房屋租赁领域行业整治的工作方案

根据县住建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市监局、房管局联合印发的《于都县工程建设领域重点行业整治和长效常治工作方案》(于住建字〔2020〕68号)文件精神,为有效整治我县房屋租赁领域的行业乱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扫黑除恶的工作部署,聚焦房屋租赁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以“零容忍”态度开展房屋租赁领域乱点、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房屋租赁行为,坚决从源头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土壤,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效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组织领导

成立局房屋租赁领域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陈保华副局长任组长,范春萌主任科员(牵头负责),曾路明、潘燕青副局长,征收办梁长生、谢起和副主任,房地产市场管理所刘传民所长任副组长,租赁股谢明股长、公房所刘东盛所长、交易股彭学军股长、稽查队刘济盛队长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租赁股,谢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沟通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三、整治内容

(一)严厉打击房屋租赁领域行业乱象。重点查处利用出租房屋和保障房从事开设赌场、非法传销、吸毒、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恶意拖欠租金、不按规定腾退保障房和强制上涨或恶意克扣租赁押金等涉黑涉恶涉乱行为。

(责任领导:范春萌,责任股室:租赁股、公房所,责任人:谢明、刘东盛,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

(二)严厉打击房屋中介领域行业乱象。重点查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

1、发布虚假租赁房源信息。

2、哄抬房租,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与相关单位串通操纵市场租金价格。

3、出租或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

4、无照或未备案经营的“黑中介”行为。

5、租赁合同设置强制条款、霸王条款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违规收费、恶意克扣租金和押金、恶意不予办理退租。

7、采取成胁、恐吓等暴力手段或采取堵锁眼、断水电、辱骂骚扰、言语恐吓等行为驱逐承租人、强行收取各类费用等侵害群众利益。

8、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责任领导:刘传民,责任股室:交易股、稽查队,责任人:彭学军、刘济盛,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

四、整治措施

(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责任股室要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督促租赁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立即开展自查,逐一建立台帐。将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交易风险提示,提醒群众审慎选择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检查在9月底前完成。

(二)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0797-6336793)、开通举报信箱(ydfcj@126.com),对群众的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三)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各责任股室要对违法违规的租赁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加大查处力度,发现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责任股室要将房屋租赁登记和中介机构备案情况、从业人员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通过网站、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对整治工作中查处的违法违规房屋租赁行为和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要向社会通报,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各责任股室要严格落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备案制度,积极推行租赁当事人和中介人员实名服务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租赁登记备案,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规范房屋租赁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责任人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整改政治责任,充分认识到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按照既定的整治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责任股室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司法局、金融局、税务局、县委网信办、贡江镇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合查处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查处,形成工作合力。

(三)落实责任分工。各责任人要根据责任分工,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做到有问题清单,有整改措施,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主体、进度时限,建立会商调度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并于每月25日前向县纪委监委报送当月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整治结束后3日内提交工作情况报告,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对于落实不力的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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